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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的规定

   《管理规定》规定,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经注册取得执业证和执业印章后方可以注册安全工程师的名义执业。

    (一)初始注册的申请

    1.申请人的条件。申请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证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两项条件:一是已经取得资格证书。二是在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安全技术工作或者在安全生产中介机构从事安全生产专业服务工作。

    2.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的分类。按照《管理规定》,注册安全工程师实行分类注册,共有煤矿安全、非煤矿矿山安全、建筑施工安全、危险物品安全和其他安全等五类。

    (二)初始注册的申请材料

    《管理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申请初始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注册申请表;

    2.申请人资格证书(复印件);

    3.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文件(复印件);

    4.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不予注册的规定

    《管理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在申请注册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3.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聘用单位申请注册的;

    4.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不予注册的情形。

    (四)办理初始注册的程序

    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申请注册,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申请人向聘用单位提出申请,聘用单位同意后,将申请人按《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申请材料报送部门、省级注册机构;中央企业总公司(总厂、集团公司)经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认可,可以将本企业申请人的申请材料直接报送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申请人和聘用单位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2.部门、省级注册机构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应当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部门、省级注册机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3.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自收到部门、省级注册机构以及中央企业总公司(总厂、集团公司)报送的材料之日起20日内完成复审并作出书面决定。准予注册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颁发执业证和执业印章,并在媒体上予以公告;不予注册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五)延续注册的规定

    初始注册的有效期为3年,自准予注册之日起计算。

    注册有效期满需要延续注册的,申请人应当在有效期满30日前,按照《管理规定》第十条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注册审批机关应当在有效期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注册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申请延续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注册申请表;

    2.申请人执业证;

    3.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者聘用文件(复印件);

    4.聘用单位出具的申请人执业期间履职情况证明材料;

    5.注册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文件。

    (六)变更注册的规定

    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安全工程师变更执业单位,应当按照《管理规定》第十条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申请变更注册,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注册申请表;

    2.申请人执业证;

    3.申请人与原聘用单位合同到期或者解聘证明(复印件);

    4.申请人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文件(复印件);

    注册安全工程师在办理变更注册手续期间不得执业。

    (七)重新注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安全工程师应当及时告知执业证和执业印章颁发机关;具备条件的,按照《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注册或者变更注册:

    1.注册有效期满未延续注册的;

    2.聘用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3.聘用单位被吊销相应资质证书的;

    4.与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八)注销注册

    执业证颁发机关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将执业证和执业印章收回,并办理注销注册手续

    1.注册安全工程师受到刑事处罚的;

    2.有《管理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未申请重新注册或者变更注册的;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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