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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的规定

    (一)执业范围

    1.安全生产管理;

    2.安全生产检查;

    3.安全评价或者安全评估;

    4.安全检测检验;

    5.安全生产技术咨询、服务;

    6.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技术服务。

    注册安全工程师应当由聘用单位委派,并按照注册类别在规定的执业范围内执业,同时在出具的各种文件、报告上签字和加盖执业印章。生产经营单位的下列安全生产工作,应有注册安全工程师参与并签署意见:

    1.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作业规程;

    2.排查事故隐患,制定整改方案和安全措施;

    3.制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计划;

    4.选用和发放劳动防护用品;

    5.生产安全事故调查;

    6.制定重大危险源监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

    7.其他安全生产工作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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